关于拟征收杨家庄子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索 引 号: | yishuixgtzyj2251515/2021-0000760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12-01 | ||
标 题: | 关于拟征收杨家庄子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
根据沂水县人民政府决定,为提供沂水县2017年第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需要,拟征收杨家庄子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人社等部门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请沂水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
地块1拟征收土地位于龙家圈镇杨家庄子村(详见附图),征收土地总面积5.4825公顷,涉及农用地4.6091公顷,其中园地3.8892公顷,林地0.1388公顷,农村道路0.1013公顷,沟渠0.0067公顷,设施农用地0.4731公顷;建设用地0.8734公顷,其中住宅用地0.8734公顷。
地块2拟征收土地位于龙家圈镇杨家庄子村(详见附图),征收土地总面积1.3734公顷,涉及农用地1.2766公顷,其中园地0.0039公顷,林地1.2727公顷;建设用地0.0968公顷,其中住宅用地0.0968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沂水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位于第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5.5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485.5703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2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44.1428万元,青苗补偿费总额为/万元,共计补偿总额44.1428万元。
(三)本次征地涉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按照沂水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方案执行,本方案不包括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补偿安置内容。
三、 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村(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529.713万元,由 沂水县财政局拨付到 杨家庄子村委会账户,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沂水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132.4283万元,由沂水县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龙家圈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7年6月 5日起,至 2017年 6月9日止。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沂水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沂水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征地补偿标准协调不成的,可以自收到沂水县人民政府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
特此公示。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