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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1年第4号

索  引  号: yishuixgtzyj2251515/2021-0000736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1-11-30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11-30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1年第4号

2021年9月15日,省政府《关于沂水县2021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Q〔2021〕26号)批准征收我县土地3.3319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地块一位于位于沂水县许家湖镇,涉及许家湖镇十里堡村、东赵家楼村、大桥官庄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6655公顷,其中大桥官庄村0.122公顷(耕地0.1004公顷,田坎0.0216公顷);

东赵家楼村0.5395公顷(耕地0.444公顷,田坎0.0955公顷);十里堡村1.004公顷(耕地0.8263公顷,田坎0.1777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科教用地。

地块二位于位于沂水县龙家圈街道,涉及龙家圈街道公家疃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3331公顷(耕地0.3081公顷,农村道路0.0243公顷,田坎0.0007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块三位于位于沂水县许家湖镇,涉及许家湖镇十里堡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3333公顷(园地0.4184公顷,林地0.3973公顷,设施农用地0.0229公顷,住宅用地0.4947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规定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三、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沂水县2021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Q〔2021〕26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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