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沂蒙山路、沂河路、文昌路道路建设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290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17-10-12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7-10-12 | ||
标 题: |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沂蒙山路、沂河路、文昌路道路建设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沂环表审〔2017〕085 号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沂蒙山路、沂河路、文昌路道路建设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沂蒙山路、沂河路、文昌路道路建设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局项目审批委员会研究,批复如下:
一、改扩建项目,项目位于沂水县县城区内,沂河以东,建设内容包括:设计对路基处理后,铺设厚 40 厘米水稳、10 厘米沥青路面,两侧铺设雨污管道及人行道,安装双排路灯,新设道路标线标志,道路沿线绿化提升。项目总投资 14689 万元,环保投资 320 万元。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该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建设、营运过程中,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充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本批复的要求:
1、建设期
(1)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采取设置移动声屏障等隔声降噪措施,控制施工期噪声污染,确保施工场地边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标准。在学校、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附近,尽量避免夜间从事高噪声施工作业和物料运输,并设置必要的减速、禁鸣标志,防止噪声扰民。
(2)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落实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配备洒水车、挡风板、蓬布等防尘设备,采取遮盖、防风、洒水等方式,有效控制物料运输、装卸、堆放等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
(3)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要严格实行定点堆放,并及时清运处理,对施工开挖的土壤有计划的分层回填,生活垃圾应分类回收由环卫处统一运输调配,不得随意丢弃。
(4)混凝土搅拌废水沉淀后回用,机械清洗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禁止垃圾、废物等排入地表水体。水泥等建材应设蓬盖,必要时设围栏,防止被雨水冲刷流入水体。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外运堆肥,施工生产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不外排。
2、运营期
(1)落实报告表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各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加强道路绿化、养护及交通管理,敏感点须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标准要求。
(3)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好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综合利用及处置工作。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
一般固废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
三、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标准和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违反本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报送审核。
五、由沂水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9日
抄送: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县环境监察大队、潍坊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