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及扩围政策
索 引 号: | yishuixgjswj2252112/2022-0000145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税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2-06-2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一、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及扩围政策 |
【享受主体】
1.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
2.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以及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3.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4.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1.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限所属期为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底。缓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期限所属期为审批月份起不超过1年。
2.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缓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期限为审批月份起不超过1年。
3.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
4.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享受条件】
1.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享受条件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2022年4月30日以前的三款费款已足额缴纳。
2.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享受条件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2022年4月30日以前的三款费款已足额缴纳。2022年出现1个月以上亏损或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
3.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享受条件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2022年4月30日以前的三款费款已足额缴纳。2022年出现1个月以上亏损或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指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区域或因疫情防控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区域的县(市、区)。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2.《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54号
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