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
索 引 号: | yishuixgjswj2252112/2022-0000137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税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2-06-2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三、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 |
【享受主体】
山东省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山东省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原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减为0。
【政策依据】
1.《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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