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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

索  引  号: yishuixgjswj2252112/2022-0000137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22-06-20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三、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

【享受主体】

山东省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山东省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原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减为0。

【政策依据】

1.《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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