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
索 引 号: | yishuixgjswj2252112/2022-0000109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税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2-06-2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一、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 |
【享受主体】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3.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或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0%或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4.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5.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9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