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政策
索 引 号: | yishuixgjswj2252112/2022-0000102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税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2-06-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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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二、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政策 |
【享受主体】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持《就业创业证》(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上述群体”),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群体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数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件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数额的,以减免数额为限。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1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