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就业政策
索 引 号: | yishuixgjswj2252112/2022-0000098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税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2-06-2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三、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就业政策 |
【享受主体】
1.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失业登记凭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以下简称上述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
2.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
【优惠内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上述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每人每年7800元。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每人每年7800元。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3.企业既可以使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4.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件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件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数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5.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1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