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政策
索 引 号: | yishuixgjswj2252112/2022-0000091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税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2-06-2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五、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政策 |
【享受主体】
运营高校学生公寓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1.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2.企业享受本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房产用途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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