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
索 引 号: | yishuixgjswj2252112/2022-0000078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税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2-06-2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十、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 |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乘用车车辆
【优惠内容】
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享受条件】
1.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2.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准。
3.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4.乘用车排量、座位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电子信息所载的排量、额定载客(人)数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22年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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