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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索  引  号: yishuixgjswj2252112/2022-0000073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22-06-20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三、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优惠内容】

1.在2023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上述不适用研发费用扣除行业企业,指的是以上述7个行业业务未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3.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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