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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索  引  号: yishuixgjswj2252112/2022-0000046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22-06-20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二、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3.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6.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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