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索 引 号: | yishuixgjswj2252112/2022-0000030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税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2-06-2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六、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享受主体】
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
2.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3.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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