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
索 引 号: | yishuixgjswj2252112/2022-0000023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税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2-06-2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一、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 |
【享受主体】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发布之日(2022年3月3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享受条件】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的分支机构。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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