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索 引 号: | yishuixgjswj2252112/2022-0000003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税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2-06-2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七、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享受条件】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2.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
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政策依据】
1.《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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