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索 引 号: | yishuixgjswj2252112/2022-0000214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税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2-03-2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4日
相关链接:细则来了!税务总局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管事项(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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