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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1-0000567 主题分类: 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1-17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20〕2号 公文类型: 办法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1-17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YSDR-2019-002031

沂政办发〔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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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0〕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沂水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沂水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2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5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所有权归政府。户外广告经营者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权取得的收入,是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组成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主要用于户外广告规划,公益广告制作发布,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建设以及户外广告管理等支出。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规定,我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县财政部门委托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征收。

第五条 城市户外广告资源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经营、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原则上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经营者。

第六条 户外广告招标、拍卖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按照我县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招标拍卖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和财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八条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所取得的招标、拍卖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正在使用的,按本办法附表中规定的同类广告征收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合同到期后,统一进行招标拍卖。

第九条 利用国有产权的公交车、城乡客运汽车车体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所取得的招标、拍卖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由县财政按收入总额的50%给予公交公司、运输公司经济补偿。正在使用的,按本办法附表中规定的相应车型征收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合同到期后,统一进行招标拍卖。

第十条 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上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应当逐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所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并按收入总额的50%给予业主经济补偿。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按照该区域户外广告经营权平均拍卖价格的30%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没有平均拍卖价格可供参考的,暂按本办法附表中规定的同类广告征收标准计算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一条 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按照该区域户外广告经营权平均拍卖价格的30%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没有平均拍卖价格可供参考的,暂按本办法附表中规定的同类广告征收标准计算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二条 设置软体广告、交通工具广告(不含国有产权公交车、长途客运汽车)以及举办临时促销活动的,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三条 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要求的沿街门店招牌广告,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问题的批复》(鲁价发〔2013〕142号)相关规定,不再收取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不同区域平均拍卖价格,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实行“票款分离”制度。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缴费通知单”收费,并开具收费凭证。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根据收费凭证办理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使用审批手续。未足额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确需减征、免征、缓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兼商业广告的除外),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营造宣传气氛临时悬挂非商业性户外广告的,按规定报经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准后,免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九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而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严厉查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监察、审计、发改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察、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以及擅自减征、免征、缓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驻地,国、省道沿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6日,有效期5年。《沂水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沂水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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