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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索  引  号: yishuixjytyj2251918/2022-0000191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发布日期: 2022-11-23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山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促进驻鲁部队建设,根据国防法、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学校应当依法对军人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军人子女教育各项优待政策规定的落实。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教育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协调有关幼儿园、学校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军人教育优待作为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内容,出台优待办法,落实相关政策。省级应当把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作为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的必备条件,予以重点考核。

第五条  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根据上级指示要求,协调地方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加强所属幼儿园和子女学校建设,办好军人子女食宿站(点),协调解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有关问题。

各军分(警备)区负责协调本地市成立军人子女教育优待领导小组,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军分(警备)区政治机关和驻军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参加,军分(警备)区政治机关设办公室,成员由当地教育、双拥等部门和部队有关人员组成,牵头驻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协调工作,定期召开会议,收集掌握驻地部队军人子女教育需求,积极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问题,并督促抓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各项政策的具体落实。

第六条  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建校(园)费、赞助费、择校费、转学费等费用。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免交学费、杂费、书本费,对寄宿学生由学校给予适当生活补助;在公办高级中学以上接受学历教育期间,由学校免收学费,并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上的帮助,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奖(助)学金和贷款。

第七条  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采取入部队幼儿园和地方幼儿园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军人子女入部队幼儿园,按照划区保障的原则,在部队驻地范围内就近免费入园;无隶属关系部队的军人子女,未入本单位幼儿园的,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拟入园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就近就便入其他部队开办的幼儿园,享受办园单位军人子女待遇;未入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拟入园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地方公办幼儿园不得拒绝接收。

(二)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

第八条  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驻鲁部队的军人子女,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部队驻地县(市)或者地(市)范围内,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具体办法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

每年7月底前,由驻军单位政治部门将入学军人子女需求报所在地市军分(警备)区,军分(警备)区收集汇总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于8月中旬前协调相关学校接收军人子女入学。

对接收军人子女数量较多、优待政策落实到位的学校,可由省军区政治部和省教育厅给予适当奖励。

(二)驻乡镇部队的军人子女,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就近就便安排到本行政区域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三)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安排教育质量较好的中小学就读。

前款规定之外的军人子女义务教育优待措施,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军分(警备)区政治机关制定。

第九条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军人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当年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二)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当年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三)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可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需求和意愿,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区教育质量较好的公办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四)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当年录取分值3%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借读的,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相关申请后,应通知拟入学校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相应教育质量较好的公办普通高级中学就读。接收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和延误入学时间,不得收取建校(园)费、赞助费、择校费、转学费等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条  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任选中等职业学校。

第十一条  军人子女报考高等学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高考成绩达到批次控制线未被录取的军人子女,经征求本人意见,由省级招生部门协调符合有关投档要求的高等学校调剂录取,有关高等学校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二)烈士子女,可以在高等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

(三)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

在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完成规定学业且成绩合格的军人子女,可以直接参加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专升本考试,符合相关录取要求的,可升入本科阶段学习。

每年高考结束后,由驻鲁部队大单位和武警总队政治机关统计省内参加高考的军人子女名单,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于6月15日前交省军区政治部,由省军区政治部负责审查把关,将条例条件的分类汇总后于6月底前报省级招生部门,省级招生部门据本细则在高考录取中予以优待。

第十二条  军队幼儿园、子女学校办园办学所需经费由国家和军队共同负担。

军队开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子女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军队幼儿园、子女学校达标验收和教师培训等,纳入当地相关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食宿站(点)所依托的学校,在校舍建设、经费投入、师资力量配备与交流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县级人民政府在设置寄宿制学校时,应当统筹考虑行政区域内驻军部队军人子女的就学需求,并优先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驻鲁武警部队子女的教育优待,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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