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市场监管局食用盐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3-0000251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09-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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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沂水县市场监管局食用盐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
受“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水排放入海”消息影响,我县个别商超出现市民抢购食用盐现象,目前,我县食用盐市场供应充足,价格平稳,市民应不信谣,不传谣,按需理性购买,勿需抢购囤积。为保障食用盐价格秩序平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对我县各食盐经营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食盐专营办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稳定价格水平。
二、不得借突发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五、不得违背消费者(用户)意愿强制捆绑搭售其他商品(服务)或在法律规定以外附带其他不合理条件,变相提高价格或强制收费。
六、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价格行为,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沂水县市场监管局将联合工信、发改等部门进一步加大监管工作力度,紧盯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严肃查处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电话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