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心全意保护消费者权益 共建共享放心消费环境 ——致全县广大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一封信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2-0000331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2-04-0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全心全意保护消费者权益 共建共享放心消费环境 ——致全县广大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一封信 |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主体责任,也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动力源泉。在此,市场监管部门提示您:
1、不得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
2、不得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3、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4、不得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5、不得销售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商品;
6、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7、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8、不得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9、不得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10、不得预收费用后为逃避或者拒绝履行义务,关门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11、不得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抄袭、串通、篡改计量比对数据,伪造数据、出具虚假计量校准证书或者报告;
12、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柜台出租者、场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商业特许经营者(并称市场开办者),不得明知场内经营者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对违反以上情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临沂市文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落实以下工作:
1、公示消费投诉信息。在官方网站、公众媒体公示消费投诉信息及投诉核查情况。
2、加强消费投诉检查。对发生消费投诉较多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抽查结果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3、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依法查处、顶格处罚。
4、联合实施失信惩戒。对行政处罚结果,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共享信用信息,对企业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请广大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主动化解消费纠纷,积极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自觉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共建共享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