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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涉企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22-0000305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11-14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2-11-14
标       题: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涉企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相关涉企收费主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推动各项收费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有关规定,现就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到诚信经营,合规收费。

二、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依据、减免规定、服务内容、执收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得在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或分解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提前收费、延长收费期限、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

四、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项目,严格执行收费项目、时限、浮动幅度、标准等内容,严格落实收费减免优惠措施,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不得提前或者推迟执行,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收费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不得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五、属于市场调节价项目的经营服务性项目,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定价,并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六、相关重点行业、领域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1.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经营主体要全面落实收费政策要求,规范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收费行为,停止收取明令取消和没有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对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省有关电价政策,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2.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不得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不得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

3.中介机构要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不得借助行政资源和垄断性以及利用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费,不得在行政审批、补贴申领等过程中捆绑服务、强制收费;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者推荐中介服务机构,将其自身应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

4.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对明令取消、暂停或者减免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得利用开展中间业务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不得利用贷款优势地位捆绑服务并强制收费或者转嫁抵押登记费、押品评估费等。

七、严格规范交通物流领域收费。铁路、港口等领域不得有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或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各涉企收费主体要对照本提醒告诫书要求,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涉企收费执法检查,集中执法力量对涉企收费领域开展重点检查,对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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