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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243号沂水县小韩理发店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21-0000209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8-17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08-17
标       题: 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243号沂水县小韩理发店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沂水县小韩理发店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存在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参照《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5处罚基准【从轻】等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8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处字〔2021〕243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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