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84号沂水县东方名剪美发店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1-0000171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1-06-04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6-04 | ||
标 题: | 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84号沂水县东方名剪美发店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沂水县东方名剪美发店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存在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 2“从轻”的裁量阶次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84号),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过期化妆品;
2. 罚款21000元。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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