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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84号沂水县东方名剪美发店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21-0000171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6-04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06-04
标       题: 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84号沂水县东方名剪美发店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沂水县东方名剪美发店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存在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 2“从轻”的裁量阶次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6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84号),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过期化妆品;

2. 罚款21000元。

 

                            20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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