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57号沂水县龙家圈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按照法规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1-0000069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5-14 | ||
标 题: | 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57号沂水县龙家圈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按照法规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沂水县龙家圈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按照法规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存在未按照法规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和《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医疗器械)第10款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57号),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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