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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市监处罚字〔2022〕448号沂水龙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

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22-0000173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10-31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市监处罚字〔2022〕448号沂水龙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

案件名称

沂水龙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沂水市监处罚字〔2022〕448号

单位名称

沂水龙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肖梅庆

违法事实及依据

当事人存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处罚结果

1.没收沂水龙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负责人肖梅庆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400.00元;

2.对沂水龙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梅庆罚款200.00元;

3.吊销沂水龙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DA539F034)。

4.对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肖梅庆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类型

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处罚决定时间

2022年10月28日

处罚公示时间

2022年10月31日

公示期限

12个月

执法部门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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