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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市监行处字〔 2022 〕223号沂水县利民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22-0000140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07-26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市监行处字〔 2022 〕223号沂水县利民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案件名称

沂水县利民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沂水市监行处字〔2022 〕223号

单位名称

沂水县利民药店

法定代表人

刘希路

违法事实及依据

当事人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罚款900元。

处罚类型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年7月25日

处罚公示时间

2022年7月26日

公示期限

12个月

执法部门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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