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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市监处字〔2021〕584号沂水县百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药品时未出具销售凭证案

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22-0000048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11-29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市监处字〔2021〕584号沂水县百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药品时未出具销售凭证案

案件名称

沂水县百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药品时未出具销售凭证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沂水市监处字〔2021〕584号

单位名称

沂水县百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依据

当事人存在销售药品时未出具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处罚结果

罚款400.00元。

处罚类型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1年11月26日

处罚公示时间

2021年11月29日

公示期限

12个月

执法部门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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