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市监处字〔2021〕642号沂水县洪伟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药品时未出具销售凭证案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2-0000047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沂水市监处字〔2021〕642号沂水县洪伟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药品时未出具销售凭证案 |
案件名称 |
沂水县洪伟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药品时未出具销售凭证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沂水市监处字〔2021〕642号 |
单位名称 |
沂水县洪伟大药房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违法事实及依据 |
当事人存在销售药品时未出具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处罚依据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处罚结果 |
罚款400.00元。 |
处罚类型 |
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1年12月2日 |
处罚公示时间 |
2021年12月3日 |
公示期限 |
12个月 |
执法部门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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