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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仁兴堂旺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前朱营店涉嫌经营劣药案

索  引  号: yishuixspypjdglj2253079/2018-0000025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11-13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8-11-13
标       题: 沂水县仁兴堂旺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前朱营店涉嫌经营劣药案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食药监药罚[2018]YPK005  1页,共1

当事人:沂水县仁兴堂旺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前朱营店

地址(住址):沂水县圈里乡前朱营村上郭路中段圈里中心小学对过                       

邮编: 2764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药品经营许可证》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37282719******58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国方  性别: 

职务:企业负责人

   201872日,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依法对沂水县仁兴堂旺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前朱营店药品进行抽检,抽检中药饮片制川乌(批号:20170903,生产企业:安徽新兴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经日照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该药品为劣药。20181029日,我局依法向该药店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并现场调取该批药品的购进票据、销售记录、库存数量,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20181029日,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经对该药店企业负责人王国方调查了解,该药店以上批次制川乌是该公司从诸城市长青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了1千克,购进价格为75.00/千克,销售价格为100.00/千克,抽检了300克,剩余700克。2018111日,本案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日照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RZSJ20180318)一份,证明了以上药品为劣药的事实。

    2、对沂水县仁兴堂旺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前朱营店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对该药店企业负责人王国方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该药店购进该批药品随货同行单据复印件1份,证明了该药店经营劣药的违法事实。

    3、沂水县仁兴堂旺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前朱营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企业负责人王国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违法主体的身份、责任能力等事实。        

4、扣押的以上批次的中药饮片制川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我局将对你药店进行:1、处违法购进劣药货值金额(70.00元)二倍的罚款计140.00元;2、没收违法购进的劣药(制川乌),罚没款合计140.00元(大写:壹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临商银行沂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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