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龙家圈镇卫生院涉嫌经营劣药案
索 引 号: | yishuixspypjdglj2253079/2018-0000017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11-16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11-16 | ||
标 题: | 沂水县龙家圈镇卫生院涉嫌经营劣药案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食药监药罚〔2018〕324号 第 1 页,共1 页
当事人:沂水县龙家圈镇卫生院
地址(住址):沂水县龙家圈镇政府驻地 邮编:276400
身份证号:37132319******083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洪彩 性别:女 职务:负责人
2018年11月6日,我局收到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书(编号为DSLTAA2018LY0885),该报告书称沂水县龙家圈镇卫生院送检的中药材红景天质量检验不合格。接到不合格报告书后,执法人员立即赶到该卫生院进行检查并对该报告书进行了送达,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2018年11月6日,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经调查,该卫生院办理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该卫生院经营的红景天是从沂水华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时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及进货单据。经查,该卫生院购进该药材共1.0千克,购进价格为56元/千克,销售价格为70元/千克,除抽检的150克药材外其余购进的药材均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70元,违法所得59.5元。
2018年11月6日,本案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本局于2018年11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沂水)食药监药罚告[2018]32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沂水)食药监药听告[2018]324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证据材料:
1、对沂水县龙家圈镇卫生院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该处经营劣药的事实。
2、对沂水县龙家圈镇卫生院委托负责人张在元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3页,证明了该处从事经营劣药的事实。
3、沂水县龙家圈镇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委托人张在元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违法主体的身份、责任能力等事实。
本局认为:沂水县龙家圈镇卫生院经营劣药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该卫生院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积极进行整改,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八)项从轻的规定,根据以上规定拟给予你(单位)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9.5元;
2、罚款140元。罚没款合计199.5元,大写:壹佰玖拾玖元伍角。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临商银行沂水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者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