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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大生堂药店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证明、药品检验合格报告及购进票据案

索  引  号: yishuixspypjdglj2253079/2018-0000016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11-16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8-11-16
标       题: 沂水大生堂药店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证明、药品检验合格报告及购进票据案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食药监药罚[2018]320号 第1页 共1页

当事人:沂水大生堂药店

地址(住址):沂水县西环路6号

邮编:2764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药品经营许可证》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37132319******051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武兴华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2018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临沂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涉案事项交办单(临食药监稽函[2018]71号),临沂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于2018年11月1日对沂水大生堂药店进行了飞行检查。经查,该药店经营的单硝酸异山梨酯缓释片(生产厂家: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9171208)等26个批次药品均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证明、药品检验合格报告及购进票据,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药品及一张票据进行了扣押。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2018年11月1日,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经调查发现,该药店于2017年4月18日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2月1日。该药店从鲁南制药厂及其他厂家业务员处购进药品共26个批次,均提供不出供货方资质证明及购进票据,购进药品货值共5618元,5个批次药品进行了销售,其余21个药品批次未进行销售,共获违法所得3830元。2018年11月9日,本案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相关证据:

1、对沂水大生堂药店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该药店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购进药品现场情况。

2、对沂水大生堂药店负责人武兴华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了该药店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

3、沂水大生堂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负责人武兴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没收扣押的单硝酸异山梨酯缓释片等26个批次药品及购进单据一张。

本局于2018年11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沂水)食药监药罚告[2018]32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未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2、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5618元)三倍的罚款计16854元;3、没收违法所得3830元;罚没款合计20684元,大写:贰万零陆佰捌拾肆元整 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临商银行沂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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