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康复大药房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处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案
索 引 号: | yishuixspypjdglj2253079/2018-0000024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11-16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11-16 | ||
标 题: | 沂水县康复大药房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处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案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食药监药罚〔2018〕223号第1页共1页
当事人:沂水县康复大药房
身份证号:37282719******1430
住址:沂水县四十里镇四十里街烟站对过
联系方式:13954980515 邮编:276400
违法事实:
2018年11月9日,我局收到临沂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签发的涉案事项交办单(临食药监稽函[2018]72号):2018年11月1日,临沂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执法人员对我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货架上有羚贝止咳糖浆(标识标注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70504,10ml/支,10支/盒)共15盒,等共18种药品和大卫早早孕检测试条(标识标注润和生物医药科技(汕头)有限公司,100条/盒)共60盒,1种医疗器械,该药店提供不出该18种药品和1种医疗器械的随货同行单和供货商资质。临沂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执法人员对18种药品和1种医疗器械予以扣押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2018年11月9日,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经调查,该药店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处共购进货值为1100元钱的药品,已销售了42元钱的药品,该药店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处购进药品货值金额1100元,货违法所得42元。从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处共购进了医疗器械100条,购进价位0.50元/条,销售了40条,销售价为1.00元/条。该药店提供不出供货人员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购进票据。
2018年11月9日,本案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证据材料:
1、2018年11月1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现场检查情况。
2、《涉案事项交办单》一份,证明了案件来源情况。3、2018年11月9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处购进药品和医疗器
械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责任主体能力。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予以处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八)项从轻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18种;
2、没收违法所得42元;
3、处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3300元,并处违法经营医疗器械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3342元(大写:壹万叁仟叁佰肆拾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临商银行沂水支行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者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