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王宝峰沂水大自然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品阿莫西林胶囊,药师不在岗2
索 引 号: | yishuixspypjdglj2253079/2018-0000125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09-1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09-17 | ||
标 题: | 查处王宝峰沂水大自然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品阿莫西林胶囊,药师不在岗2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食药监药罚〔2018〕yc110号
当事人:沂水大自然大药房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 沂水县沂城街道双龙村128号
邮编: 2764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宝峰 性别:男 职务:法定代表人
2018年7月25日,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沂水大自然大药房有限公司检查时,在经营场所发现处方药品阿莫西林胶囊,经查,该公司存在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品阿莫西林胶囊,药师不在岗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警告。
2018年8月23日,执法人员在对沂水大自然大药房有限公司监督复查时,在该公司经营场所发现处方药品妥布霉素滴眼液8盒(产地:南京天朗制药有限公司;批号:180502;规格:5ml:15mg;包装:塑料瓶),经查,该公司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品妥布霉素滴眼液销售12盒。执法人员在营业厅柜台内和药架上内发现正在经营的唯达宁硝酸益康唑喷雾剂2瓶(制造商:辽宁新高制药有限公司;规格:60毫升/瓶,1%;批号:180312;有效期:24个月)等十种药品,现场提供不出供货方资质和随货同行单据,执法人员电话请示分管领导经批准后当场将上述药品予以扣押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2018年8月23日,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经调查,沂水大自然大药房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妥布霉素滴眼液12盒。该公司于2018年6月份从业务员中购进唯达宁硝酸益康唑喷雾剂等十个品种的药品,货值金额是648.00元,销售所得为47.00元。2018年8月24日,本案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相关证据:
1、对沂水大自然大药房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二份,根据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制作的《取证单》六份。证明了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对沂水大自然大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峰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现场提取的处方药品妥布霉素滴眼液《随货同行单》复印件一份,现场扣押的药品,证明了该公司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品、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个人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
3、沂水大自然大药房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法定代表人王宝峰《身份证》等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违法主体的身份、责任能力等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罚款600.00元;2、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3、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计1296.00元;4、没收违法所得47.00元,罚没款合计1943.00元,大写:壹仟玖佰肆拾叁元整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临商银行沂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年9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