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同悦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0-0000027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0-01-02 | ||
标 题: | 沂水县同悦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
沂水县同悦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当事人存在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行处字〔2019〕39-023号),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5元;
2、处货值金额105元的两倍罚款210元;
罚没款合计3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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