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钢铁集团鲁南矿业有限公司职工医院使用劣药案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0-0000031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0-01-02 | |
标 题: | 莱芜钢铁集团鲁南矿业有限公司职工医院使用劣药案 |
莱芜钢铁集团鲁南矿业有限公司职工医院使用劣药案
当事人存在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行处字〔2019〕39-022号),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使用的劣药:
2、没收违法所得242.1元;
3、处货值金额246.5元的两倍罚款493元;
罚没款合计73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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