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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钢铁集团鲁南矿业有限公司职工医院使用劣药案

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20-0000031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1-02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2020-01-02
标       题: 莱芜钢铁集团鲁南矿业有限公司职工医院使用劣药案

莱芜钢铁集团鲁南矿业有限公司职工医院使用劣药案

 

当事人存在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122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行处字201939-022),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使用的劣药:

2、没收违法所得242.1元;

3、处货值金额246.5元的两倍罚款493元;

罚没款合计73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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