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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54号沂水龙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甲类非处方药案

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21-0000071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5-14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05-14
标       题: 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54号沂水龙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甲类非处方药案

沂水龙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甲类非处方药案

 

当事人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甲类非处方药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5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处字〔202154号),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900元(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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