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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121号沂水福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品案

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21-0000233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9-13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09-13
标       题: 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121号沂水福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品案

沂水福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品案


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121号),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900.00元(大写:玖佰元整)。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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