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72号沂水平康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案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1-0000077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1-05-2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5-20 | ||
标 题: | 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72号沂水平康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案 |
沂水平康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案
当事人存在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72号),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20日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