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177号沂水润和大药房有限公司前石良社区店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品案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1-0000236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9-13 | ||
标 题: | 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177号沂水润和大药房有限公司前石良社区店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品案 |
沂水润和大药房有限公司前石良社区店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品案
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177号),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900.00元(大写:玖佰元整)。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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