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122号沂水县民润通大药店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1-0000152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6-30 | ||
标 题: | 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122号沂水县民润通大药店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沂水县民润通大药店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存在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122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00元(玖佰元整)。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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