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登录 | 注册

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126号沂水县仁祥大药房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案

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21-0000156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7-0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07-05
标       题: 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126号沂水县仁祥大药房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案

沂水县仁祥大药房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

 

当事人存在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7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处字〔2021126号),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75

 

关闭窗口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客户端
爱山东
爱山东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新媒体矩阵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