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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市监处字〔2021〕565号沂水心悦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药品时未出具销售凭证案

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21-0000409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11-11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11-11
标       题: 沂水市监处字〔2021〕565号沂水心悦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药品时未出具销售凭证案

沂水心悦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药品时未出具销售凭证

 

当事人存在销售药品时未出具销售凭证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之规定,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11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处字〔2021〕565号),给予当事人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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