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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存林(沂水县杨庄镇惠利餐馆)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19-0000282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9-09-30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9-09-30
标       题: 张存林(沂水县杨庄镇惠利餐馆)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当事人存在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罚字〔 2019 52001 ),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罚款5000.00元。

罚没款合计50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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