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存林(沂水县杨庄镇惠利餐馆)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19-0000282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9-09-3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9-09-30 | ||
标 题: | 张存林(沂水县杨庄镇惠利餐馆)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当事人存在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罚字〔 2019 〕 52001 号),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罚款5000.00元。
罚没款合计5003.00元。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