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永兴塑料包装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一次性塑料餐饮具案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19-0000116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9-10-3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9-10-31 | ||
标 题: | 沂水永兴塑料包装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一次性塑料餐饮具案 |
沂水永兴塑料包装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2元。罚没款合计10072.00元(壹万零柒拾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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