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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市监处字〔2021〕161号沂水县捷喜达食品经营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梦之蓝”“海之蓝”白酒案

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21-0000210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8-13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08-13
标       题: 沂水市监处字〔2021〕161号沂水县捷喜达食品经营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梦之蓝”“海之蓝”白酒案

沂水县捷喜达食品经营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梦之蓝”“海之蓝”白酒案

 

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梦之蓝”“海之蓝”白酒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8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处字〔2021〕161号),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沂水县捷喜达食品经营部未及销售的侵权“梦之蓝”M6洋河蓝色经典白酒5箱(4瓶/箱)零4瓶,标注生产日期分别为(2020年1月6日、2020年1月8日、2019年9月17日、2018年11月4日),批号分别为(7195202C1、7195001C1、7195001C3);“梦之蓝”M3洋河蓝色经典白酒4瓶,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6日)批号为(3240904A2);“海之蓝”蓝色经典白酒, 27箱(6瓶/箱)零3瓶,标注生产日期分别为(2021年2月25日、2020年1月16日、2020年12月16日、2019年1月12日),批号分别为(3341710A5、3341732A5、33417118);

二、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

                          

 

202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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