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184号沂水县长虹煎饼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玉米煎饼案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1-0000238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1-08-23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8-23 | ||
标 题: | 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184号沂水县长虹煎饼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玉米煎饼案 |
沂水县长虹煎饼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玉米煎饼案
当事人存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玉米煎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184号),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2、罚款人民币12500.00元。
2021年8月23日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