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239号沂水县爱心食品经营部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1-0000361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9-03 | ||
标 题: | 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239号沂水县爱心食品经营部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
沂水县爱心食品经营部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当事人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239号),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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