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45号山东犇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硬质糖果案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1-0000076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5-18 | ||
标 题: | 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45号山东犇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硬质糖果案 |
山东犇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硬质糖果案
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不合格硬质糖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45号),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103元,处货值金额2.5倍罚款6695元。
2. 罚没款合计6798元。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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