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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恩民(沂水县连通酒水批发中心)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19-0000194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9-12-02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9-12-02
标       题: 王恩民(沂水县连通酒水批发中心)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存在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做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50000元;3、 罚没款合计50010元(大写伍万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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