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恩民(沂水县连通酒水批发中心)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19-0000194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9-12-02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9-12-02 | ||
标 题: | 王恩民(沂水县连通酒水批发中心)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存在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做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50000元;3、 罚没款合计50010元(大写伍万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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