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圈里乡大程馒头房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馒头案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19-0000212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9-12-05 | ||
标 题: | 沂水县圈里乡大程馒头房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馒头案 |
沂水县圈里乡大程馒头房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慢头一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之规定。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ー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2、罚款5000.00;罚没款共计5035.00元(大写:伍仟零叁拾伍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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